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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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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6年4月15日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哈尔滨市物协”,英文译名: HARBI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 HRBP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哈尔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文明,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正当权益,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行业发展,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二)开展行业调查,掌握和了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发展提供建议和数据;
(三)为会员单位服务,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促进行业交流,组织各种研讨会,举办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供业务咨询。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
(四)推动行业联合,加强我市与国内外物业管理业的信息交流,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开拓广阔市场创造条件;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法规、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根据行业与协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开展物业市场招投标服务、行业培训、行业会议服务等活动,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报主管部门及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本协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通过本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大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或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很大影响,业务素质好;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协会重大事项;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授权,决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使用包括协会组织的各项合法活动、会议、差旅、编印和购买书刊资料、购置设备、对外交往、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费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开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对贡献卓著的会员、会员单位及优秀物业管理研究成果,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如终止活动,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